才跟可愛的取餐妹聊個兩下,後車不知是餓得發慌,還是忌妒朋友的撩妹功力,
車子直接從後面給"親"了上來!
(2)不僅僅是 得來速,像 停車場也不具有「供公眾通行的性質」。
這下尷尬啦! 後面整個得來速車道全塞住了!
我在得來速發車禍,保險公司有沒有辦法理賠?
(先講結論:會賠)
先解釋一下,得來速車禍和一般道路車禍有何不同?
(1) 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&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:
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「供公眾通行的」之地方。
所以從交通相關的法規中,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,國家基本上不干預、不介入並給予尊重。
(2)不僅僅是 得來速,像 停車場也不具有「供公眾通行的性質」。
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,縱使是公立停車場,也不一定就有「道路」性質。
但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,內建「道路」性質:
路邊停車場 : 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,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。
都市計畫停車場: 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,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。
(3)校園、加油站與社區大樓呢?
當然不是道路! 只要「非屬公有」或不具有「供公眾通行」性質的地方,就都不屬於「道路」。
警方處理上的差異?
(1)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定義:道路交通事故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,致人受傷或死亡,或車輛損壞之事故。
所以一般發生車禍時,員警都會到現場車禍現場圖,車禍現場照片,當事人筆錄,依照SOP製作交通事故研判表。
(2)不過如果車禍是發生在得來速車道、超商、百貨公司、賣場或是私有的停車場,警方就算到場也"無法"依交通處罰條例對肇事者開單,因為這些地方都不是「既成道路」, 所以警察僅會做紀錄,開立當事人「登記聯單」或「登載於警方工作紀錄簿」或「案件紀錄表」..(不同分局會有不同做法) ,但後續不會有事故初步研判, 不會有肇責比的鑑定,但可以留下「公正第三方」的事故記錄, 未來在討論賠償事宜都是有幫助的。建議就算在私人場所發生車禍,處理方式還是報警為優先。
(1) 如果有保險, 則交給保險公司判斷責任歸屬:
由保險公司事故調查,相關事證蒐集,,保護也要配合保險公司事故調查,並主動提供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相關紀錄、畫面或目擊證人,這樣才能保障自身保險及理賠權益。
有時候僅僅是一些小擦撞,雙方車主趕時間,所以就懶的報警互留電話,保險公司不一定就會因為沒有報警就不賠, 可是要注意,如果保險公司調查不到相關的資料或是監視器畫面,或是車體受傷嚴重, 卻沒報警,保險公司可能懷疑是否有酒駕、頂替駕駛的狀況發生,所以不敢報警, 如果調查結果是沒有在除外責任內,其實保險公司多少會斟酌理賠的。
由保險公司事故調查,相關事證蒐集,,保護也要配合保險公司事故調查,並主動提供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相關紀錄、畫面或目擊證人,這樣才能保障自身保險及理賠權益。
有時候僅僅是一些小擦撞,雙方車主趕時間,所以就懶的報警互留電話,保險公司不一定就會因為沒有報警就不賠, 可是要注意,如果保險公司調查不到相關的資料或是監視器畫面,或是車體受傷嚴重, 卻沒報警,保險公司可能懷疑是否有酒駕、頂替駕駛的狀況發生,所以不敢報警, 如果調查結果是沒有在除外責任內,其實保險公司多少會斟酌理賠的。
(2) 沒有保險,透過法院民事求償:
需要由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,透過法院一次又一次的開庭、辯論、陳述、意見、證據等資訊釐清。至於法院作出判斷要多久? 那就看雙方的「誠意」多少囉?
保險方面的處理?
車體險(甲乙丙式):
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,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,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:
.....(以下略)。
第三責任險:
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,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,依法應
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,本公司負賠償之責.........。
強制險:
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,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
或死亡者,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,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,對請求權人
給付保險金。
另在 「不保事項」或 「除外責任」當中,也並沒有限制 「非道路」的理賠除外,所以保險公司會理賠。
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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